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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卷交易交割

发布日期:2016-02-29

标准合约

      一、交割单位

      热轧卷板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吨,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300吨,交割应当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进行。

      二、质量规定

      (一)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热轧卷板质量规定如下:

      1、标准品

      符合GB/T 3274-200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的Q235B或符合JIS G 3101-2010《一般结构用轧制钢材》的SS400,厚度5.75mm、宽度1500mm热轧卷板。

      2、替代品
      符合国标GB/T 3274-200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的Q235B或符合JIS G 3101-2010《一般结构用轧制钢材》的SS400,厚度9.75mm、9.5mm、7.75mm、7.5mm、5.80mm、5.70mm、5.60mm、5.50mm、5.25mm、4.75mm、4.50mm、4.25mm、3.75mm、3.50mm,宽度1500mm热轧卷板。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及上海期货交易所另行公告规定的其它要求。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热轧卷板,应当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具体的注册品牌,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仓库

      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五、附加说明

      本标准合约由上海期货交易所负责解释。

限价指令

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

      处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30手的整倍数。



      标准仓单的生成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商品的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手续。
      1、入库申报审批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入库申报自批准之日起有效,入库申报有效期为15天。
      2、到库验收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期货交割的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种类、牌号、数量、质量、包装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收。货主应当到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视为同意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结果。验收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入库检验的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再由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
      3、仓单生成
       交易所批准制作标准仓单后,指定交割仓库核对入库申报数据并制作仓单。仓单所有者对新签发的标准仓单进行验收确认。如果仓单所有者在收到标准仓单验收通知后三天内未对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的标准仓单进行验收确认的,视为已验收确认,标准仓单自动生效。


      标准交割流程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某一钢材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钢材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到期合约交割应当在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指定交割仓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并另行发布)。
      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配对。
      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之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之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清退和发票事宜,按《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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